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某某与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227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耿某,女,1947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密山市东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0227执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