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26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2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