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2民初1092号
原告:临海市某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海市某厂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并已向临海市某厂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临海市某厂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临海市某厂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