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281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边飞建材店,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一居委处士里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9EG3P2F。
经营者:***,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小区一区17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2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边飞建材店诉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边飞建材店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边飞建材店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边飞建材店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后)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16元,共计1141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边飞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