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123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飞通建材店,经营场所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先锋村崧镇南路37号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9BX1R69。
经营者:***,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西横河小区一区17幢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2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飞通建材店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飞通建材店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飞通建材店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444元,共计2469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飞通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