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802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
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5828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