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4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香滨湾花园21-23商铺临,组织机构代码:697065962。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组织机构代码:1461268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980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76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裕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4016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鸿雁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052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上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11月0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裕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41134358.24元,执行费108534元,合计41242892.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裕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的存款41242892.2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梁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