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执4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五洲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5574525U。
主要负责人:李国庆,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鸿雁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44052756。
法定代表人:徐松桃。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766-6。
法定代表人:陈樟桥。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五洋大厦综合办公楼五层、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5116410-2。
法定代表人:陈樟桥。
被执行人: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3388-8。
法定代表人:邓政杰。
被执行人: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革新大道东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273877-9。
法定代表人:周阳东。
被执行人:陈樟桥,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陈杏菊,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陈樟桥、陈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36834507.97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陈樟桥、陈杏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陈樟桥、陈杏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陈樟桥、陈杏菊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上虞海涂九六丘等四处不动产,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绍兴市××区××街道鸿雁路××号厂房,被执行人陈樟桥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499弄等五处房产及被执行人陈杏菊名下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世纪花园21-22幢的房产,均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陈杏菊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