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七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6177523M。
法定代表人:赵兴龙。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7666D。
法定代表人:陈樟桥。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七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函询问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虞市海涂九六丘的抵押土地[土地证号:上虞市国用(2007)第03414223号]的处置意见。该中心回函称,上述土地使用权登记类型为国有出让农用地,国家登记规范中无此登记类型,无法登记。故该抵押土地本院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4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对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