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3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08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7666D。
法定代表人:陈樟桥。
被执行人:陈樟桥,男,1960年0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86年12月0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邓政杰,男,1988年03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陈丽娟、邓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陈丽娟、邓政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陈丽娟、邓政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樟桥所有的位于××街道××花园××幢××号××幢××号××幢××号车库,恒利新村西三区23幢106室,解放街499弄1号4单元401室、4号一单元101室、4号一单元201室,青春路17号B101室、17-A3号301室的不动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司法拍卖被执行人陈丽娟、邓政杰共有的位于××街道花园××村××幢××室的商业房产执行到执行款2546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等待另案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樟桥各自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樟桥采取了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杰
审判员 孔 敏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