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364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