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306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尉氏县,现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286593261。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连城大道与***交叉口东南角联通公司大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31753545XC。
负责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