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河南乐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乐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6号2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乐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907453.95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余额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乐语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