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289号
原告: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建设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段。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9月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于2021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