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许昌三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城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三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联通公司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许昌三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特35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三禾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6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