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05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南段。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讯网络门市部,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暴沙路。
经营者:**槟。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告禹州市***讯网络门市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