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0715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斌
法官助理 陈洁
书 记 员 张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