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29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沪0106民初129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137,169.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37,169.06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俞弘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