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3855号
原告:甘肃宏吉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中山路275号(桥门大厦)20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宏吉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宏吉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宏吉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宏吉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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