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8825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708号015幢12-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玻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