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882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708号015幢12-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永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玻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