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6民初47216号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空村6号B区。 经营者:**,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姜玥莹 书  记  员:徐浩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