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6民初47216号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空村6号B区。
经营者:**,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姜玥莹
书 记 员:徐浩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