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9654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马场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MT49Y5X。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836621651。
法定代表人:殷文虎。
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新维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皖1602民初96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万元,期限一年。现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扈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