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桥梁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建设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虽名为专业分包合同,但实际内容仅为提供部分劳务,应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属有效约定,本案应移送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上诉人提出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名为专业分包合同,但实际内容仅为提供部分劳务,应属劳务合同,故双方约定管辖有效,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但根据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分包范围及内容,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白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关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常 黎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