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渭仲字第5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本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申请对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渭南市仲裁委员会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查办理,临渭区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经过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该案交由临渭区人民法院办理更为便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