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桥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第548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3)陕0502民初第5483号之二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确定受理法院。二、**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借款,被上诉人中铁桥梁公司住所地为“渭南市临渭区西潼路63号”,***依据被上诉人中铁桥梁公司的住所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公司应当就其与***之间的纠纷进行抗辩,现**公司以其与案外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