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02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确认:一、被告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陕西建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21756.92元,分三次支付。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15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5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121756.92元(诉讼费3813元同最后一笔款一起给付原告)。若逾期支付,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50元。二、原告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同时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被告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及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本案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7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养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范尧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