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1337号
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焕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华,该公司专家。
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公司)与被告西安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常青,被告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8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原、被告双方合意,2014年7月2日,原告为被告提供《蓝天现代农业示范园花卉温室设计图纸》,同日,被告接收该设计图纸。其中,《三联栋文洛温室造价单》显示总造价为1208337.18元。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本案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据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123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