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2645-1号
申请人: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省杨凌示范区XX路XX号XX大厦XX号。法定代表人:徐焕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樊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西安市XX街XX组XX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XX村,居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斌,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韩金凤,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诉樊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陕0528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樊某、***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冻结额度为123409元。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樊某、***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亲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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