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陕0328民初216号
***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千阳县XX镇XX村XX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法院缴费通知书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