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532号
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神龙路16号创业大厦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成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东滨河路中***御苑商住综合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成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计979.5元,由原告***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碧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