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快执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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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04执1070号
张某某、王某某、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立案执行的张某某与王某某、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阶段: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职权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2418.1元。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职权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05574.37元。本院依网络职权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17992.47元,扣除执行费4890元,剩余案款213102.47元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兑付。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70133.91元,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兑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王某某、安康市江南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再无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0民终1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