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

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与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8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928223192222Q。
法定代表人:罗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928779939002C。
法定代表人:李雪,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工程款1700000.00元及利息;给付质量保证金265684.8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从2020年起至2022年分三年本息全部付清(2020年2月前付30%、2021年2月前付30%、2022年2月前付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8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波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16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于2019-06-04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写明执行法院采取的所有执行查控措施及结果,以及终本约谈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陕执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志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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