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佐,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云珍,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青泥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223192222Q。
法定代表人:罗锋,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才升,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旬阳县第四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杨才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侠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邓丽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