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3民初64号
原告:***,男,住宁陕县。
被告:***,男,住宁陕县。
被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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