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3民初3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27469K。
原告***与被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柯秋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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