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民初56号
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路桥)与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配套中心)、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配套公司)、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集团),第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泰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路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文、张长波,被告高科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淡雅,第三人钧泰国际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政配套中心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市政配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西部路桥借用钧泰国际名义与市政配套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西部路桥与市政配套中心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由于西安高新区经三十四路、经三十二路区间市政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西部路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3846万元(9601万元-5755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52万元(1130万元-678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市政配套中心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按照高新党发[2018]61号文件的精神,市政配套中心已经撤销,其承担的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能调整到高科集团。由于市政配套中心尚未办理注销手续,但已经停止经营,故相关民事责任应由市政配套中心与高科集团共同承担。市政配套公司虽为高科集团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西部路桥未提交其与市政配套中心存在承继关系的充分证据,西部路桥请求其承担给付工程进度款及履约保证金的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846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西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4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00元,由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振华 审 判 员  侯林泉
法官助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