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河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29民初467号
原告:白河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原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坤兵。
诉讼委托代理人:管万忠,系该公司销售主管。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河县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河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河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河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白河煜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