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3144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南门社区***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02MAB2XHJ496。 经营者:**,总经理。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南井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8475354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安康市汉滨区濡沫灯具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黄 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