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3民初2483号
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一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K7CB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南井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8475354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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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