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某某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3民初2483号 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一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K7CB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南井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8475354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陕西***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内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