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4民初2076号 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 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预协商处理为由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3元,减半收取14,396.50元,由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