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旬阳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执2号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自来水公司:

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旬阳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9民初2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旬阳县自来水公司向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2145.77元,并支付4234542.83元从2018年1月11日至1月14日的利息;支付3234542.83元从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支付1834542.83元从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9日的利息;支付1234542.83元从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7日的利息;支付242145.77元从2019年7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旬阳县自来水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本案案款1322145.77元,支付利息188978.18元,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17554.4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执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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