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63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517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