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63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517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