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民初63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517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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