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3497号 原告: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审理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8元,由原告七彩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