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1593号
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紫阳县恒紫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泗禧建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迫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泗禧建投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