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902民初3592号
原告:安康市利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1781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
市汉滨区江北汉城国际13栋301、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5177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利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花园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安康市利华物资有
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花
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利华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利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康市花园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安康市利华
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