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民初815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白河县。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222951776C,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汉城国际13栋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