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民初729号 原告:**,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睿,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00元,减半收取27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