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民初729号
原告:**,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旬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睿,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00元,减半收取27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