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523号
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与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花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陕西省安康市宏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五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