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旬阳县朗盛实业有限公司、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德,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旬阳县朗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桂琴,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朗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旬阳县朗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旬阳县朗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8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亮